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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守法者还是保护弱者 解读新交通安全法

出处:青年时讯
责任编辑:ranee

[04-7-2 14:30] 作者:马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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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守法者还是保护弱者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第七十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后,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但是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机动车道可以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

  广大市民认为《条例(草案)》第七十条规定合情,但是不合理、不合法。让没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责任,有悖法律的平等精神。如果实施,“碰瓷儿”的必将倍增。这种观点在发表意见的市民中占主导地位。法律不是道德规范,法律应保护守法者,而不是保护所谓弱者。给予不守法的弱者保护只能是纵容更多的违法。目前有很多人质疑,假如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封闭道路上,因为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导致机动车内的司机或乘客出现伤亡,行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不对等性引起了许多市民的不同意见。

  行人优先助长乱穿马路

  常在街头看到这样不和谐的一幕:红灯闪亮,行人却视而不见,争先恐后与机动车抢道。据权威介绍,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个月以来,湖北省共查处各类严重违章3万余起,其中行人违章就达9684起。行人违章的统计数字只是“冰山一角”,还不包括纠正并教育的数字以及非统计时段和地段的数字。由于行人不守规矩,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客观上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导致塞车。在各大口值勤的交警边维持秩序,边无奈地告诉记者,面对众多违章者,他们难以一一教育处罚,唯愿不出事故。

  笔者随机采访了几位行人。一名抢道的行人说:“怕什么,现在车让人受法律保护!”而另一些守规则的行人则表示,行人优先不等于行人就可以乱穿马路。再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好比鸡蛋碰石头,受到伤害最大的还是行人本身。

  不管前方是否红灯高挂,不管左右是否车辆穿梭,不少人喜欢“有空就钻、有隙便挤”,这不只是坏毛病,而且是违法行为。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行为已成为群体性、习惯性现象,容易引发交通伤亡事故。

  切实纠正行人乱穿马路的陋习,诚然离不开交警加大执法纠违力度,但更离不开广大行人学法、知法、守法意识的普遍增强,更加合理地制定法律政策。唯有如此,这一困扰交通安全的顽症方能有望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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