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2 旧车报废没注销仍然可以买新车 条例草案第14条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凡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不予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此项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悖,同时也违反了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恰当地增设了机动车登记的许可条件。 事实上,交管部门这么设计是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防止有些驾驶员在车到龄后该退役还一直开,威胁交通安全。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部门不得私自增设许可事项的条件。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删除“凡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不予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这一款。 审议意见3 对外省市驾照不必重新审核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13条建议,其中,建议将草案中第75条规定的“雇用持外省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对驾驶人员进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未经培训考核的不得雇用”删除。 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刚说,外省市核发的驾驶证是公安部统一印发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已经取得外地驾照的人在北京就业服务,没有必要再重新进行考核。而原来的规定对持有外省市驾驶证的人员有歧视色彩,建议删除。 机动车遇老幼应停车让行 条例草案中的通行规则接受审议 机动车遇老幼应停车让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中列出了一些日常交通的通行规则,将其中一部分摘录如下: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大客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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