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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拖车费契合法治理念

出处: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ranee

[04-3-3 13:59] 作者:石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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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本报报道,从3月1日开始,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除了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及吊扣驾照外,不再交纳200元拖车费。交管部门称,北京市最近将制定相应细则,如处罚额度和吊扣驾照期限等内容都将细化、量化。
 
  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车辆与城市停车场地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这一客观矛盾下,违章停车也已经成为每个现代城市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而车辆因为违章停放而被拖走,也就成了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不可否认,长期以来一些车主因停车违章,遇到的往往是既收拖车费又罚乱停费,一事二罚已经成了不成文的规定。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只要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管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只能做出一次罚款处理。

  由此来看,拖车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就不应再收费,不能一事二罚。拖车行为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应该是在执法者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一费用应该由公共财政支付,而不能让车主来承担。罚款惩罚车主与执法者执行公务的成本不能混为一谈。

  同时,这种让车主承担拖车费的做法还会引发多方面的负面影响。比方说,虽然有的车主违章停车,交警部门将车拖走是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是被拖车的车主对拖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应非常强烈,随意拖车、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车辆损坏等引起车主不满。

  制定法规的目的,不但是为了让社会更加有序、和谐和安宁,而且还要在惩罚违章的同时,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对违章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辅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才是正确的。因此,无论是从法理角度看,还是从最终的执法效果来看,拖车费的寿终正寝都符合百姓的心愿。更重要的是,拖车费的最终被取消,还彰显了一种丰厚的人文内涵,契合现代法治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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