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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汽车随车文件十项条款与法相悖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ranee

[04-2-4 10:50] 作者:焦艳玲




  与法相悖条款之五: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生产者进行质量担保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汽车产品这一消费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如果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间接损失,厂商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与法相悖条款之六: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的特殊性使其一旦成为消费品,其流动性是难以预料的。如果汽车在高速公路等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这种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因此,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因此,应当取消指定维修,此条款改为“可以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任一汽车修理企业维修”。

  与法相悖条款之七: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

  汽车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消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与法相悖条款之八: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

  消费者对汽车改装应遵守国家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为消费者改装汽车而造成了损坏,厂家可以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但如果汽车的损坏与改装无关,厂家依然应该承担质量保修。如果自行改装与汽车的损坏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生产者无权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与法相悖条款之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部件应该与原配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零部件保修期的顺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理应顺延。

  与法相悖条款之十:指定销售零部件

  《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厂商指定销售零部件的做法违反了以上法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

  《市场报》 2004年02月0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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