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第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4.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 3.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六条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 第七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借款人的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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