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11日向社会公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记者发现,办法字里行间传递着充满温情的信息:注重维护公众知情权,尊重公众监督权,保障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一、调整站点应先公示
办法规定,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
二、未设专座要被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等。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接到投诉20天内要答复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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