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本市路内外停车矛盾,本市在大幅度提高道路停车收费的同时,从3月1日起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最高限价,即:最高收费不超过每小时10元,以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相应减半。 与此同时,对配建停车场也将按最高限价执行。凡持有停车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商场、饭店、宾馆、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以及车站、机场、码头的经营性停车场,其收费最高限额及计费办法均按新规定执行。凡外商投资性质的涉外停车场(库)及涉外宾馆附属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仍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在调整收费标准的前10天向所在区(县)的物价和交通部门报备。
政府部门将允许和鼓励企业降低收费标准。本市各公共停车场(库)的计费标准,仍按1995年7月12日颁布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执行,即按停车场(库)所处地段和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分6等6级计费。但政府允许和鼓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在现行按等级计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下浮动,降低停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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