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市民拍违章照片不能做处罚依据
[2004-12-03 10:48:47] 太平洋汽车网
余亚莲
责任编辑:
wusimin
市民拍摄的车辆违章照片能不能直接作为交警部门处罚的证据?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宗案件的终审判决中宣布:市民“拍违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昨日,不满“奖励拍违章”状告公安局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案情回放:违章被罚因“拍违”
今年3月5日,广州市民赖先生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赖某在200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5分驾车经广州大道中某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行车,因而要处以100元的罚款,而交警方面出示的证据,就是市民拍摄的赖某所驾车辆违章的照片。
赖某认为,交警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对他进行处罚,因为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交警部门的调查权。
诉讼过程:要求撤销“通告”未果
赖先生为此两上法庭,目前虽然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诉讼请求,但赖先生表示,获得了上述“回应”,目的已经达到。
此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时,赖先生曾经提出判令警方撤销奖励市民“拍违”的通告的请求,但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2003年7月发出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不对《通告》进行审查。
赖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审查“交警能否采用市民拍摄违章的照片作为处罚依据”,并请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回放:违章被罚因“拍违”
今年3月5日,广州市民赖先生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赖某在200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5分驾车经广州大道中某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行车,因而要处以100元的罚款,而交警方面出示的证据,就是市民拍摄的赖某所驾车辆违章的照片。
赖某认为,交警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对他进行处罚,因为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交警部门的调查权。
诉讼过程:要求撤销“通告”未果
赖先生为此两上法庭,目前虽然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诉讼请求,但赖先生表示,获得了上述“回应”,目的已经达到。
此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时,赖先生曾经提出判令警方撤销奖励市民“拍违”的通告的请求,但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2003年7月发出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不对《通告》进行审查。
赖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审查“交警能否采用市民拍摄违章的照片作为处罚依据”,并请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键词: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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