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养路费征收是否违法 公众呼唤行政透明

2006-09-07 10:32:45 来源: pcauto 作者:KENT林国坚

  近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49万元天价滞纳金”一事,招致广泛非议,一些人在指摘交通部门“以罚代管”的“惰政”积习的同时,开始质疑养路费滞纳金的合法性。

  有专家指出,“天价滞纳金”的产生依据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制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而对于欠缴养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只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由此可见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并不合法。

  争论并未止步于此,8月23日,周泽在《检察日报》发表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文章,文中指出:“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文一出,立刻将关于养路费合法性的讨论推上一个高潮。

  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

  关于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正反双方你来我往,通过媒体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周泽指出,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公路法》,其位阶要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而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面对公众的质疑,广东、四川、辽宁等省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作出回应。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向媒体表示:“征收公路养路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完全合法的”。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在接受媒体时也表示:“养路费征收不合法的说法是对相关法规断章取义的理解。”

  周泽则回应说:“我认为有关交通部门关于征收养路费合法的说法是没有依据,交通部门所谓的‘合法’到底是什么法呢?他们才是在对法律断章取义,他们对征收养路费合法的辩解根本不堪一驳。”

  对此,北京市养路费征稽处副处长、新闻发言人李公科向媒体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公路法》三十六条最后也规定,养路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即国办2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李表示:“我认为国办2号文件正是根据《公路法》的授权,做出了一个明确的解释。”

  周泽则认为,国办2号文件连行政法规都算不上,根本不能作为继续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而且《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只是授权国务院就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做出规定,而并不是对国务院的某个机构和部门授权。因此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交通部等部门的规定作为征收养路费的根据,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路法》的精神。”

  当正反双方唇枪舌战之时,交通部一直都保持沉默。周泽向媒体表示:“交通部没有表态,恰恰正说明是有问题的。《公路法》既已出台,这么些年却执行不了,究竟是谁的责任!”

  养路费征收有何弊端

  引发这一系列问题的真正缘由,在于“费改税”迟迟不能实行。而全国人大之所以通过了“费改税”的动议,其原因在养路费征收存在种种弊端,需要以燃油税取代之。

  弊端一:不公平。只要买了车,不管开不开,不管使用道路的里程长短,都得缴纳相同金额的养路费,不能体现“多用路、多交钱”的公平原则。北京一位车主便抱怨,他的车买回来有4个月没动过,结果养路费还是照样得交。

  弊端二:不透明。不透明性是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养路费应当是“取之于车、用之于路”,据悉,目前全国每年征收养路费可能接近1000亿元,但是这些钱怎么用,用在什么地方,公路管理部门从来不向公众交待。对此,北京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既然交了养路费,我就有权利知道我的费用在什么地方,是不是都盖大楼或者买高级汽车。

  弊端三:乱收费。据统计,各地公路收费均在200项以上,而经国务院批准的仅4项。收费环节包括购置、落户、上路、运载等,收费部门包括交通、建设、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既有规费,如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又有依托政治权力、政府特许的收费,如过路费、过桥费等。各种费用由多个部门征收,未能协调收费项目,存在重复收费、费用过多、过乱等现象。

  弊端四:成本高。全国养路费稽征人员近30万,收取的养路费中相当一部分并没有用在养路上,而是用来养人,如果改成燃油税,则基本无需增加税务人员就可承担此项任务,避免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另外,费改税之后广大车主就再也不用定期到缴费大厅排队交费,节省了社会成本。


缴费大厅里复印行驶证也排起队

  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

  养路费改成燃油税之后,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上述种种弊端,并且由于燃油税在客观上鼓励节约能源,一来能提高车主的节能意识,缓解石油需求压力,二来还能激励厂家开发环保节能车型,促进汽车产业结构优化。经历多年的探讨,社会各界已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普遍认为燃油税的开征总体上利大于弊,然而,燃油税却迟迟未能开征。

  其实早在1994年,我国便正式提出征收燃油税的动议。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公路法》中,首次提出“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附加税”的条款,并拟在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1998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公路法的修正草案里,提出将“燃油附加税”改为“燃油税”。1999年,九届人大十二次会议最终通过了《公路法》修正案里的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此后从2001年起每年的1月份,税务总局局长都无一例外地要公开发言:燃油税出台工作已经就绪,时机合适,就会开征燃油税。直至现在,税务总局都仍然在寻找“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

  “费改税”难产原因

  关于费改税的难产原因,普遍存在两种说法:

  其一,执行难度说。李公科向媒体表示:“按照官方的解释,那就是由于油价过高的原因。”“据我了解,在《公路法》出台时,油价已经是从25美元上涨到了30多美元,现在已涨到了70多美元,如果在加收30%~50%的燃油税,那负担可想而知。”对于车主来说,有交费改成纳税,分别可能不大。但是除了汽车用油之外,还有农业用油、工业用油、军事用油和航空航海用油等等,如果与汽车用油征收同等的燃油税,势必会增加全社会的负担;如果征收税率不统一,又很难保证不出现燃油倒卖现象。另外,燃油税的出台在客观上会刺激黑炼油厂、黑加油站的涌现,其情形就像北京出租车涨价后黑车现象更猖獗一般。

  其二,部门利益说。《检察日报》指出,税是由税务部门统一收,由国家统收统支,费则由交通管理部门收,很显然,费改税涉及的是权力结构的调整,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交通部门权力的剥夺。北京一位律师也在媒体上表示:“有的人不愿意改税,因为这样就上交到国家了,费就是地方的财政,这样的话涉及到很多地区和部门的利益。”“既然我们国家的法律有规定,要改成税,就是国家统一来征收和使用,这样可以避免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分歧或者是利益的纷争。”

  公众呼唤透明行政

  有人提出,假如养路费征收并不合法的话,那从1999年10月31日起所征收的养路费,是否可以退还给广大车主?其实,大多数人心里都清楚,养路费退还的可能性接近于零,公众热烈地参与养路费事件的讨论,其目的也不在于养路费的退还。

  正如北京一位车主在电台节目中表示:“咱们这6年交这个钱,这个钱究竟干什么,因为是养路费,应该是有在修路和养路这一块,这个钱现在怎么用我们是一点不知道,这应该给我们一个最起码的说法或者是交代。我们这6年的钱退回来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可能的,但是让我们的心里平衡一点。”

  一位专家也在同一节目中表示:“可能这个(讨论)对于中国的行政和经济发展有推动,可以脱离开以前比较落后的行政做法,推进整个社会稳步的发展,其实目的在这儿,而不是在于退掉今年、明年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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