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汽车网

法规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汽车动态 / 法规动态
汽车租赁业遭遇政策瓶颈 管理酝酿着变革
[ 05-11-17 11:34 ]  太平洋汽车网  

  汽车租赁曾被认为是朝阳产业,但是从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问世至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汽车租赁公司仍没有形成经营的规模优势,大都规模小、实力弱,难以抵御市场风险和竞争。在日前举办的“首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上,有关部委领导、与会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把脉我国汽车租赁业,认为在制约中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众多因素中,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严重瓶颈。

  汽车租赁业遭遇政策法规瓶颈

  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和行业规范,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一直是制约国内汽车租赁业发展的最主要问题。

  研究专家指出,1996年以前,汽车租赁业经营与管理的法律依据为《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1996年之后,国家才陆续颁布了关于汽车租赁的法律、法规。自从1989年我国正式开展汽车租赁业务以来,先后有两个国家级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颁布:一个是1997年内贸部颁发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另一个是1998年交通部和计委联合颁发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但两个管理办法未能很好地进行衔接。后来内贸部被撤消,全国各地迄今沿用的基本是1998年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由于历史局限性,该规定未能就汽车租赁业的性质进行很科学地界定,各地会对汽车租赁作出不同的理解,有的与出租车同类管理,有的与长途客运同类管理,还有的由货运部门管理。由于管理部门的混乱,社会上出现了黑车无证运营扰乱市场现象。

  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组织,各汽车租赁公司隶属的归口管理部门不一致,造成各汽车租赁公司在价格制定、汽车保险、风险承担合理性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直接导致行业管理滞后,市场不稳定。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使诸如车辆的异地运营、汽车租赁联网运营等模式难以实际操作,而且对于因交通、车辆报损或承租人肇事逃逸造成的损失补偿处理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加上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对汽车购买时和道路运输经营管理上采取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使汽车租赁企业即使在市场需求看好的条件下也无法真正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目标。

  法制建设和其他配套政策滞后,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一旦承租双方发生纠纷,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可依,法院一般都从维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结果造成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承租人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时,公安、交通部门处理只认车主,而租赁公司索赔相当困难,致使其经营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

  交通部门酝酿汽车租赁管理变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的管理部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实施了行业管理。但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因没有行政法规以上的法律、法规,对汽车租赁不可以实施行政许可。因此,在汽车租赁业管理中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汽车租赁的市场准入问题,二是汽车租赁企业和租赁汽车的管理和监督问题。

  11月7日,交通部公路司运政管理处处长翁垒在“首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上表示,交通部门正在对现行的汽车租赁管理方式进行变革。

  在汽车租赁的市场准入方面,虽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汽车租赁企业市场准入不需行政许可,但汽车租赁企业还需要到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对于备案的汽车租赁企业给予发放备案证明。如果一些地方行政法规对汽车租赁企业市场准入作出了规定的,按地方行政法规执行。虽然放松了对租赁汽车市场准入的限制,但对租赁汽车的技术性能和汽车租赁企业经营行为、资质信誉的事后监督管理还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在对汽车租赁企业管理上,交通主管部门主要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诚信等进行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发放统一的租赁汽车证明,所有租赁汽车必须携带租赁汽车证明,便于识别和规范管理。二是规范汽车租赁合同,采用统一的租赁合同,界定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三是要求汽车租赁企业明码标价,将汽车租赁价格公布在经营场所。四是汽车租赁价格要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在对租赁汽车管理上,汽车必须投第三者责任险,有些汽车还需投承运人责任险。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每年参加审验,保证汽车的技术性能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保运输安全。对于承租人将租赁汽车用于经营性的运输,由承租人以汽车使用者的名义到经营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租赁公司协助办理,交通主管部门对经检测合格、并核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的租赁汽车核发《道路运输证》,获得《道路运输证》的租赁汽车才可参加经营性的道路运输活动。此时《道路运输证》上的经营业户是承租人。这是交通部对于租赁汽车管理证件改革的重要方面,其做法是:取消对所有租赁汽车发放的《道路运输证》的做法,改为对租赁汽车发放租赁汽车证明,租赁汽车证明随车携带。只有承租人将租赁汽车用于经营性道路运输,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才可配发《道路运输证》。

  当租赁汽车发生事故后,如何界定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翁垒认为,只要租赁公司提供的汽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经营规范,在租赁汽车承租给承租人后,由承租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主体应当是承租人,而不应当是出租人,但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的界定。

  “在事故责任、赔偿主体问题上理不清是制约汽车租赁业发展的一个致命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多部法律、法规修改的问题,非交通主管部门一家能解决的,尚需进一步研究加以解决。”

每日读图
最危险的汽车工
最危险的汽车工
出家人代步居然用这个
出家人代步居然用这个
天南地北约会春天
天南地北约会春天
新疆,色彩之旅
新疆,色彩之旅
华晨跑车M3参数曝光
华晨跑车M3参数曝光
凯迪拉克凯雷德上市
凯迪拉克凯雷德上市
2006年北京国际车展Honda参展概要
2006年北京国际车展Honda
迈巴赫旗舰62 S北京全球首发
迈巴赫旗舰62 S北京全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