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撞人赔偿第一案”改判 司机少赔12万元
[2004-12-09 10:32:52] 太平洋汽车网
郭志霞
责任编辑:
mahaiyan
昨天,市二中院终审改判,因为吴某醉酒骑车逆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公司只需承担10%至20%责任即可,即赔偿吴某家属8.7万多元损失。这是新交法施行后京城首例无过错司机被索赔案。
今年6月4日凌晨3时,张先生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东三环辅路一路口时,与一名醉酒逆行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骑车人相撞。骑车人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交管部门认定,骑车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机张先生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不承担责任。事后,死者亲属告到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及张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多万元。
一审法院在今年10月作出判决认定,虽然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他并没有故意的动机,因此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赔偿吴的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多元。判决后,出租车公司认为该赔偿比例过高,为此,上诉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认为,张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正确的。因交通事故损失非吴某故意造成,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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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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