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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吞四条生命肇事司机逃跑 保费不能执行

[2004-10-22 17:02:25]  太平洋汽车网   佚名    责任编辑: zha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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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由来:4民工遇车祸不幸身亡。法院判令肇事司机赔偿死者家属29万余元,然而司机和车老板早已开溜。

  家属指望用“躺”在保险公司的肇事车保险费理赔,却被告知不能执行。家属拿着法院的判决书,仰声长叹。

  当事人身份:刘华碧,女,1958年生,荣昌县仁义镇龙井村六社人,死者林年昌之妻。

  车祸吞噬四条生命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彻底摧毁了四个家庭的幸福。现在回忆起来,刘华碧依然悲恸不已:“家中三个娃儿读书,他(林年昌)可是一家人的主心骨呀!”

  灾难发生在2002年9月7日9时左右。当时,受雇于市政某公司的林年昌和几位工友正在沙区天马路路段施工,车牌为渝F20199的解放牌大货车下行左转弯时失控,撞上人行道边停放的两辆长安小货车和正在施工的林年昌等人,酿成四死三伤的悲剧。

  交警六支队认定,渝F20199货车驾驶员吴大高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吴大高自知问题严重,脚底抹油趁乱开溜。经查,该车登记车主为开县日杂搪铝公司车队,系开县人鲁友权的个人独资企业。

  当年11月初,刘华碧等4名死者的家人把吴大高、开县日杂搪铝公司车队、鲁友权诉至沙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就在肇事司机人间蒸发之后,鲁友权随即遁形,车队也消失得无影无踪。由于渝F20199货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县支公司投了保,原告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把事故的保险赔偿款直接给付原告。

  “因为那两个人已经不见了,为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我们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昨日,刘华碧的诉讼代理人、川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先贵称。刘华碧保全申请书请求事项为:冻结渝F20199号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等。沙区法院11月21日下达裁定:冻结开县日杂搪铝公司车队银行存款83650元或扣押车队所有的等值财产。

  随后,沙区法院一审认为,吴大高驾车超载行驶,措施不当,应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开县日杂搪铝公司车队作为登记车主,在吴无力赔偿时,应当垫付;鲁友权作为车队投资人,应对车队的垫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次年6月30日,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大高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合计29万余元;逾期不履行,由车队垫付;垫付不能时由鲁友权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吴大高、车队、鲁友权均已失踪,所幸申请了财产保全,所以判决生效后,刘华碧向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区法院委托开县法院执行。

  原本以为赔偿很快就会到手,然而事实却让刘华碧非常失望:每次电话打过去,开县法院都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当刘提出执行渝F20199号车的保险费时,“他们说那不能执行。”官司打赢一年多,刘华碧等人至今分文未得。“当初保全了财产,为啥现在却说无可供执行财产?”刘华碧觉得匪夷所思。

关键词: 法规 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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