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删除处罚
缺乏依据应当删除
相关条款
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如果有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不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等行为处200元罚款。
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施工作业单位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郑刚(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第102条、103条、104条,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制订禁止性规定,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都没有对上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地方性法规也不宜设定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删除上述条款。信报记者姜新菊陈峰
旁听纳谏
关键词:条款模糊赔偿部分没有说清
相关条款
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陈楠(律师):保险先行赔付的提出,使受害人有了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权。但是条款中模糊的是,按照第七十二条,保险公司是否要对人身和财产都先行赔偿?是否应该确定为仅仅是抢救人身损害当中的住院抢救费用优先?
关键词:说法不明
司机承担风险过多
相关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张女士(9月3日立法听证会的陈述人):机动车在上保险时,保险公司称是强制险,但车出了事故后,却又称是商业险。“身份”不明让司机饱受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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