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有望再降
热点聚焦
焦点1
“机动车负全责”限定三前提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最为关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是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七十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机动车负全责”限定三前提,即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而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2
保险公司将先行赔付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了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修改稿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焦点3
无过错赔偿责任将减轻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最低比例是多少,最高法院正在研究,但有人士称肯定是大大减轻了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
“机动车负全责”成关注焦点
尽管“机动车负全责”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本身也是一种误读,但这种叫法却很快传遍大街小巷,引来了无数争议,也成为此次“新交法”审议的焦点和重点。
今年8月9日到15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八成以上的市民将关注点集中到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第一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就新交法实施办法的具体条款现场听取市民意见。
9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中的60多个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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