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北京新交规修改:机动车撞行人保险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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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21 17:40
] 太平洋汽车网
机动车负全责
修改前
第六十九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修改后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骑自行车带人
修改前
第五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路口或者横穿车行道时下车推行,并遵守行人的有关规定;
修改后
第五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公共汽车进出站
修改前
第四十九条公共电、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四)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修改后
删除“公共电、汽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和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的规定,增加“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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