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说法 否定保险公司
上述表明,在1995年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北京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行政区域。
实际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变相承认了,北京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
今年4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二条中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
孙勇律师在代理滕维案的过程中,曾请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告知,北京市是不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给予书面答复。
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在就新法实施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何时出台时说,“……尽管条例出台滞后,但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24个省市的地方立法一直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是违背法定保险的目的和宗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司机的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使得受害者一方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免责条款有违立法本质
那么,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不是法定保险?孙勇律师解释说,这不仅决定了在滕维案件中的赔偿纠纷,而且决定了这一保险中所有免责条款的合法性。
这一问题,新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表述,已经明确规定它的法定保险性质。而就本案而言,其焦点在于:新法前,第三者责任险在北京是不是已经成为法定保险。
根据法定保险的定义及国家制定法定保险的目的,在法定险种的保险合同中就不应规定肇事逃逸、酒后驾车、超载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
孙律师认为,制定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受害人能得到救治和赔偿,不应以逃逸或无力赔偿而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孙勇律师说,“据我所知,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保险免责条款。”因此,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是违背法定保险的目的和宗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司机的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使得受害者一方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记者从市交管局事故处了解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适应的《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仍在审议当中,出台时间可能得等到年底了。
昨天,记者采访中保公司时,相关人员表示“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他说,在此之前他们不便对此发表看法。
第三者强制险到底什么样
保险界相应条例出台的滞后,使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仍然处于混沌状态。
至今藏在深闺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到底长什么样?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说,所谓强制,就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要有普遍性、统一性。而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各地、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价格都不一样,机动车驾驶人投保5万、50万都可以。显然不具有统一性。
郝演苏说,一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出台,将实行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价格。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将成为保险公司的非盈利险种,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能拒保。
郝演苏认为,未来的车险将有三种: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成为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个补充和延伸,车主可以根据需要把两者结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北京市公安局依据法律,在北京市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却拒绝履行相应的垫付义务,并说“北京市不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
北京早已开始实施强制险
1984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下发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之后许多省份的政府都制定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
1989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89年1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从1989年2月15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992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根据有关规定,继续协力推行、深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
199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在第5条和第7条中规定,申领机动车牌照和定期检验时必须提交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1999年,北京市公安局在《北京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细则》第154条和第160条中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法律界很多人士认为,如果本案能够胜诉,将对中国保险业产生具有历史意义的影响。滕家人也远在山东农村,期盼着在北京与保险公司的官司能有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