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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是否有失公平 谁来为机动车担全责?

[2004-08-30 13:16:45]  太平洋汽车网   张晶晶    责任编辑: xiecai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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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市民征集意见,广大市民与社会各界反应热烈。

  焦点中的“机动车负全责”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人大常委会意见征集组所收到市民意见中,半数集中在“机动车负全责”的问题上,其中有超过90%的意见表示了不赞同。

  这款备受关注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多数市民都认为此规定不合理,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对机动车司机不公平,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还有人提出了在人性关怀问题上不可“过犹不及”的问题。但也有赞同该条款的市民认为,第69条规定很好,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一位长期从事法制工作的专业人士对记者介绍说,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争论,其本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争论的延续,“机动车负全责”等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热点问题。但是,北京市地方立法不可能违背全国法律的规定。因此,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做改动,北京地方法规必须按照其中规定制定。

  “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分离

  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随处能见:在交通高峰时,行人、骑车人横冲直撞,而汽车必须避让;马路上,行人随意横穿而过,就算中间隔离带安上护栏,也成了个别人练习跨栏动作用的“健身器材”。很多发表意见的市民自己就是机动车驾驶者,他们的疑问是,比如在二环主路以及一些高速路上穿行的行人,本身就违反交通规则,却要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是否有失公平?

关键词: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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