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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交通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

[2004-05-12 11:29:59]  太平洋汽车网      责任编辑: d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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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到,5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以警告和宣传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六种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这六种重点违章分别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客货运机动车严重超载的、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月1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摸的宣传活动,制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光盘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

  链接:六种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及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客货运机动车严重超载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重量近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例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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