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几年强制报废

2023-11-27 20:37:03 作者:蔡金盛

新能源汽车的报废年检是根据车辆性质决定的,家用新能源轿车是没有具体的报废年限的。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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