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扣

2023-07-06 12:29:25 作者:蔡金盛
一、取证拘留

(3+20=23 天)或(3+60=63 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察、取证;因取证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实。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勘查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调查。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内进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缴被扣押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扣押的车辆。项目。对司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通知当事人后30日仍未认领的车辆,经公示三个月仍不接收的,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对于司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未认领的车辆,经公示3个月仍不来处理的,扣留车辆按规定处理。法律。

2.因违法被拘留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额定载客量,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重质量的;

2.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机动车号牌,未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3.伪造、变造驾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场接受处理,消除违法行为,提供被扣押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并办理相应手续。

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扣押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经通知仍不来接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交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非法组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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