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个人二手车,黑龙江省青冈县离休老干部怎么样报销住院费拜托了各位 谢谢

2023-05-29 14:18:54 作者:蔡金盛
1,黑龙江省青冈县离休老干部怎么样报销住院费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为进一步规范二等乙等以上离休老干部和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管理,确保离退休老干部医疗费正常支付,杜绝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有病,得到及时治疗。参照《关于离休干部医疗费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广老社[2003]15号)、《关于离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广财社[2005]123号)精神,离退休老干部、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现就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参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发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该项目将不予偿还。 2.实行“定点医院、定点药房、双处方、住院费用清单、按规定报销”的管理原则。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如确实因病需要住院,定点医院的《退休证》或《残疾证》和《医保审核证》《住院证明》必须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将出院后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原则上一季度内结清上年度医药费(单、异地医药费100元以上方可划转)。定点医院门诊购药必须“一张发票,一张处方”,检查和治疗费用必须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在指定药店购买药品,发票必须注明具体药品名称、剂量、金额等,否则不予报销;住院费用报销须凭入院证、出院证、住院名单等相关资料。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必须报销住院床位费红军退役军人每天4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每天30元,退役老干部每天30元退休老干部,其他退休老干部每天20元,二等B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每天15元。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治疗原伤残部位旧伤住院医疗费,出院后在市内报销超过两个月的,不再报销。超过三个月未到市外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不予报销。经确认,符合报销范围的,实际报销。乙级以上二等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医疗费,按上一年平均工资(或抚恤金)一个月内的数额报销。 (或计入其医保卡的门诊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费用按以下原则报销: 住院结算。80% 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在职员工报销,个人报销20%;5000元至10000元之间报销85%,个人报销15% ;1万元以上90%个人报销。自费10%。离退休职工: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报销85%,个人15%;部分90%。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个人10%;%,个人5%。对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治疗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革命伤残军人,可以申请特殊门诊治疗,并须提供三级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材料。二级及以上伤残革命伤残军人一个历年累计报销医药费的最高金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三、审批原则。特种材料设备单价超过1000元的,须办理审批手续。报批时需提供产品型号、供货企业或生产厂家、联系电话、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特检、特治、特药、一次性费用在100元以上的乙类药品(每针单价25元以上,每片、每袋、每瓶单价)口服制剂超过15元)不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医院根据患者情况和内部管理办法确定。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患者的检查报告结果,判断患者的病情是否需要。如检查项目与患者病情无关或无助于病情治疗,由此产生的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4.转院原则。

因病情需要转至上级医院诊治的,须出具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的转诊证明,经医疗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保险机构。未办理审批手续转院的,转院后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转运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75%,个人报销25%; 80%由退休人员报销,20%由个人缴纳。门诊按照上述原则保持不变。 5.出国看病报销原则。离退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外出探亲、出差遇急病等,须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不予报销。退休老干部和二等乙等乙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规定申请探亲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按规定报销。在双重处方和医疗费用清单上。其中,乙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费用报销按照第四项原则执行。 6.移民人员管理原则。常年外地离休老干部、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依托单位在接收安置地选择2至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报医保保险代理机构备案,本人指定地点备案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和清单按规定报销。七、为保证离休老干部和二等伤残革命军人得到及时救治,杜绝浪费,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处方和用药管理。出现开票等行为,市医保、市财政等部门将不定期抽查检查。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在非法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并进行相应扣除。考核打分,医保经办机构不会批准非法医生开出的处方。八、各单位要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解释工作。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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