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人交警扣车期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生理、精神、身体伤害、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体、路况等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查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查鉴定结论副本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指派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检测鉴定。复检、鉴定、评价申请以一次为限。复验、鉴定、评价的期限与检验、鉴定、评价的期限相同。第四十二条……领取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检验鉴定完毕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第七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一日”、“两天”、“三天”、“五天”、“十天”、“二十天”,是指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未延长检验期限且未申请复检的,扣车时间最长为30日。延长检验期限并申请复检的,复验延长检验期限的,扣押车辆的最长期限为80日。
事故定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失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 必须由车辆引起。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发生碰撞,不构成交通事故;
(2) 事情发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交通的场所;
(3)发生在运动中。指车辆行驶或停车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车辆完全停止,行人主动与车辆发生碰撞或者上下车过程中发生挤压、坠落、伤亡等事故的,不属于交通事故;
(4) 有事发生。指发生碰撞、翻滚、刮擦、倾覆、坠毁、爆炸、起火等现象之一;
(5) 情况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该情况的发生是由于事故当事人(肇事者)的过错或意外行为造成的。如果是由于人们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就不是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损害后果,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当事人精神状态疏忽或者有其他偶然因素的。如果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故意的,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以上“交通伤人事故车辆滞留期限的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全部内容。当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交警扣留车辆的时间最长为80天左右,并延长检查期限。复验的,复验并延长检验期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点击查看今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