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人缘何不是所有人的

2023-05-12 09:55:19 作者:蔡金盛
以妻子名义驾驶汽车,却被他人告侵权。日前,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财产纠纷案。

2006年2月8日,上海市民张伟来到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县某镇居民许凯生及其妻子储正美侵权,称:“我签2003 年7 月1 日与吴国平、被告人许开生签订合伙协议。 2005 年2005 年2 月底,经协商达成终止合伙经营协议。终止合伙经营协议明确约定,所购车辆合伙期间以被告人许开生妻子褚正美的名义为我所拥有,但被告人许开生借故于2005年6月16日驾驶该车。去吧,不要还车。被告人拿走了车辆同意归我所有,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被告退还一辆五菱智光面包车(车牌号:苏FCAX09)。

被告人褚正美回答说:“我和许开生是夫妻,我不知道许开生是否与原告张伟等人合伙,但我没有与原告张伟等人签订合伙协议;原告涉案车辆为我个人所有,我交给许开生使用,许开生目前仍在上海使用,请求驳回原告张伟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03年7月1日,原告张伟、吴国平、被告许开生与上海三棱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三人共同经营。 2005年初,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张伟与吴国平、徐开生签署了合伙财产分割协议。 2005年3月2日,原告张伟与被告许开生签订协议,约定:上海三棱装饰有限公司合伙人张伟、吴国平、许开生于2月5日达成协议, 2005年,吴国平、徐开胜两人退股,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包括一辆五菱智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光6371面包车(车牌号苏FCAX09),全部转移到张伟名下。 2005年3月1日之前,张伟向许开生支付了19000元的回笼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张伟按约定支付给被告许凯生19000元。后来,许开胜不知为何占有了苏菲亚309号车,再也没有归还。 2005年6月21日,原告张伟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报案,指控许凯生贪污。

苏FCAX09号车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为LZW6371,底盘号为LZWABCJ1042007092,发动机号为401008397,车管部门储正美为大家登记。被告人楚正美与被告人许凯生为夫妻。但该车的购车发票、完税凭证、保险单等均在原告张伟手中。

此外,徐开生被张伟、吴国平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将其与张伟签订的协议中的合伙财产分割开来。法院查明了许开生与张伟签署的协议内容,确认了协议的有效性。 2005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2005)民民一(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许开生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中,原告张伟申请吴国平出庭作证。吴国平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解除合伙是包括他在内的三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张伟与被告许开生就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归属签订了解除协议,双方就合伙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另一合伙人吴国平虽然没有同时在张伟与许凯生的解散协议上签字,但他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不持异议。因此,解散协议并不违法,应依法予以保护。解除协议签订后,原告张伟按约定向被告徐开生支付了提款费,并按照约定享有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后二被告擅自占用本应属于原告张伟的车辆,构成对原告张伟财产权属的侵犯,依法应予退还。被告楚正美辩称涉案车辆为本人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判决被告人徐凯生、储正美归还原告张伟五菱牌LZW6371小型普通客车(车号苏FCAX09)。

法官点评:机动车登记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一般来说,机动车登记人和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是同一个人。但从设立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目的来看,主要侧重于对机动车的管理,而不是识别机动车所有人。从机动车登记手续上看,没有登记公示。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考虑,很多车辆在过户后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有很多运营车辆挂靠在运营上,因此存在机动车注册人车辆与实际车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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