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不同,因此需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但伤残评估不是随意评估,必须遵守相应的原则。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原则。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达到稳定的临床效果后,即终止治疗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评价原则:
1. 实事求是地评价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伤害和伤害造成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依据,综合分析、综合评价。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受伤后的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基于原发损伤及其并发症的评价,应以受伤时的损伤为依据,辅以损伤的后果或结局,进行综合评价。
2. 以外观损伤或器官(脑、听觉、视觉器官等)损伤或肢体功能损伤为评定依据的,评定应以损伤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辅以以下情况:受伤时的伤情,并做出综合评估。
2. 仔细分析残疾、事故和伤害之间的关系
1、认真分析残疾与交通事故伤害的因果关系。
2.评估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进行评估。
对于交通事故伤害与既往伤害和疾病并存的情况,应综合分析伤害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伤害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效应、初级效应、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无作用,实事求是的评价。
3.对于对称的器官和四肢,一侧健康器官与另一侧不健康器官并存,且一侧健康器官受到损害,在评估其残疾时,应说明由此导致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且损伤程度较双侧健脏器官及一侧肢体相对严重;当一个不健康的器官在一侧受损时,在评估受损程度时,应说明由此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损害加重,且损害程度相对小于损害一侧双侧健康器官和肢体的后果;若双脏器及四肢同时受损,按上述原则评定并说明。
3. 2种以上伤(种),分别评定伤残程度
伤者伤残等级超过2级的,评估结论应当写明各部位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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