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a3几年可以增a1驾驶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应当未记满12分。申请增加轻型挂车、中型客车、重型挂车和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取得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驾驶资格两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取得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或者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取得驾驶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在学校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资格,且在申请前的本记分周期和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和重型挂车准驾车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管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在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在部队驻地申请;
(4)境外人员在其居住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教育所在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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