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2022-10-31 15:41:48 作者:蔡金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不超过十五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载客货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掉头穿越中央分隔带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并因经济利益记分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50%但未达到10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不停车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但不足核定载客人数50%,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但不足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装载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的;

(五)驾驶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不可拆解的超限物品,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不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七座以上客车以及其他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客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除校车、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前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或者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客车、旅游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货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分:

(一)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

(五)驾驶机动车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且未达到30%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的;

(八)驾驶货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上道路行驶的;

(九)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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