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逃逸责任包括哪些

2022-06-06 21:44:20 作者:lizhu

一、真相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一)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如果是严重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由勘查员、制图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场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缺席或者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捕,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通报。

(五)因检验鉴定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号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六)询问(听证)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七)收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和物证。

(八)对不预付或者不能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车辆,暂扣车辆的期限可以至定损理赔结束。

(九)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估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发出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分类:轻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轻伤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1000元以下,非机动车损失200元以下;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1人以上重伤,或1人死亡8人以上重伤,或2人死亡5人以上重伤,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进行: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大、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时认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支队法制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3)责任推定。(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办理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三。处罚。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避;(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③隐瞒事故真相;④归咎于他人;⑤其他不良行为。

(三)军人、武装警察被停职或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

四。赔偿调解。

(一)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伤残之日起开始;死亡调解自丧事约定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能调解两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由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发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规范,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估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评估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决定。

2.道路交通事故的逃逸责任有哪些?

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违法的一方当事人负全责,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基本同等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上述三方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划分责任。

应该说,公安机关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到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只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确定责任。

2001年11月12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

在一次交通事故之后。逃逸当事人之一未归案,但逃逸当事人身份已调查清楚,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的事实和原因,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即使当事人尚未归案,只要逃逸当事人的身份已经调查清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避免事故处理久拖不决影响其他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这里,逃逸当事人的身份是指当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不一定要把每一项都调查清楚,但至少要根据现有的信息来确定逃逸方。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的期限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在事故发生15天内;20天内发生重大和特大事故。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确定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天、15天、20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逃逸,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暂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破案查明逃逸方身份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责任的时间,必须根据案件的侦破情况和能否查清逃逸方的身份来确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未归案,一时无法查明身份的,责任认定期间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查明逃逸当事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交通违规

从事运输或非运输的人员,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建议: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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