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规定
1.如何认定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2.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规则或者标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在扣押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现场,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笔录。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
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二、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的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时限为:
(1)当场鉴定和调解
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2)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者不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2.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事故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发生伤亡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询问肇事人、其他当事人和证人。
(3) 1天前
调解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约定的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变更调解时间。
(4)两天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向当事人提交检验鉴定结论副本。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通知申请人。
(5)3天以内(3天之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之日起3日内委托另一方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3.接报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将不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警方。
4.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规定期限将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调查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6)5天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调查之日起5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7) 7天(7天内和7天后)
1.无名尸体无人认领或者7日内不能确定身份的,应当及时在当地(市)报纸上公布。
2.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破获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八)10天(10天以内,10天以后)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2.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10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在报纸上刊登无名尸体辨认通告,经报纸刊登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检验完毕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弃车逃逸无主或经通知当事人10天后仍未领取(事故车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
6.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在找到逃逸者和车辆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找到逃逸人、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人死亡的,从丧事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人受伤了,就从治疗结束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
(9)14日(两周)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自刑事立案之日起经过两个星期工作未被抓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互联网通缉手续。
(10)20天内
检查和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移送案件前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十二)一年(一年后)
无名尸体的骨灰应当保存一年,保存证明应当留存备查。一年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档案的保存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存期为2年。
2.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存期为5年。
3.造成伤残、死亡1-2人及涉外交通事故的:储存期为20年。
4.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被吊销驾驶证的,在(领馆)公务人员和(领馆)车辆中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以及在其他交通事故中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永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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