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2022-06-06 21:45:42 作者:lizhu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事故鉴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当事人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所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人力和经验,公安机关可以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要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或受害人过错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各方的法律义务;依法确认各方法律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交通事故中各方行为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遵循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通行权原则和安全性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要对交通事故负责,那一定是其行为造成的,没有实施行为的一方不会对事故负责。

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术鉴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虑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的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严重程度。过错的严重程度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行为的过错严重程度。

(2)因果性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必须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在事故中的作用不成比例。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不起作用。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鉴定是技术鉴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时,只需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属于事故原因即可。事实上,我们可以借鉴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用必要条件规则。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所有构成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条件都是事实原因。检验方法如下:

(1)如果没有检验方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会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就不会有危害事实。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一切作为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都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因。

(2)排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排除,事故仍会按照原来的因果顺序和方式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事故的发生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原因。

(3)替代法,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为无过错行为,或者其不作为改变为适当行为,仍会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则行为人的原行为不是事故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明显的缺点是,即使行为没有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所以行为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追因逐果的思维逻辑。

(4)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通常的规则不能用于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确定规则,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责任人证明他所负责的行为或事件不是损害的原因。如果他不能证明,就认定有事实因果关系。该规则还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否则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或者相关事件、行为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人的行为是能够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的真实因素,构成事实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技术鉴定,应当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角度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3)通行权原则

路权原则是区别对待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进行交通。不同方式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交通设施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自己的路线。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下,绝对的专用道路是很少的,所以不可避免的要通过公路。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是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的行为,即通过道路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安全。

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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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高速公路、街道或者其他道路上行驶时,引起或者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受伤或者物体丢失的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有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由发动机或电动机驱动。非机动车包括畜力车和自行车。道路是指供公众通行的道路、街道、胡同、小巷、广场、停车场等场所。其中车行道是供车辆通行的,人行道是供人通行的。与道路融为一体的桥梁、隧道、轮渡设施、工作道路电梯等,都作为道路的附属设施纳入道路。查看全文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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