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肇事车主的责任有哪些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2022-06-06 21:45:57 作者:lizhu

1.造成事故的司机有哪些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司机造成事故,在一定情况下,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1,司机本人是车主,司机本人负责赔偿。

司机不是肇事车主,车主是司机的雇主,比如运输公司的司机、出租车司机等。虽然司机是实际控制车辆的人,但他是由雇佣合同指定为雇主的利益而工作的。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因此,受害人可以向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要求赔偿。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造成的,车主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2.如果司机不是车主,车主是雇主,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是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是在办私事的时候。比如用单位车辆接送孩子上下学,帮他们拉装修建材。

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先行赔偿,然后向驾驶人追偿。

3.无论是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还是有偿(租赁)或无偿(借用),车主与驾驶员之间都不存在履行职责的关系。如果借用的车辆发生事故,司机和受益人是共同被告,由他们负责赔偿。车辆借用后,借用人未经原所有人同意转让给他人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借用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用人和实际使用人追偿。

4.肇事车辆在承包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所有人、承包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分包的,由业主、车辆经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中的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不同意转包的,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追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和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追偿。

5.如果车主是被动被他人使用,比如车辆被盗、被抢、被盗,车辆被不该出于车主意志的人控制,车主擅自驾驶车辆,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所有人的连带责任。

1.机动车所有人对员工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营利益”,其从业人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直接确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有偿出租、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有偿出租或借用具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时,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有义务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对租车人进行仔细检查,以确保车辆交付给司机使用。

车主虽然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权,但却主动放弃,目的是为了获得营运经济利益。因此,无论业主在借贷中是否存在过错,他都享有“经营收益”,都应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车主应积极为运营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险、随车人员险,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3.对免费出借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如果出借人存在过错(例如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出借给无资质人员驾驶等。),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不享有车辆的“运营控制权”和“运营收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导致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高度危险物品未尽到最大注意义务。

所以车主应该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属于侵权行为,国家建立强制责任保险的精神是一致的。

4.机动车被锚定的,由被锚定人(登记合法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挂靠的情况下,被挂靠人(机动车实际使用人)都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出现,被挂靠人有义务对被挂靠人管理和使用车辆进行认真监督,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相关商业风险,享有机动车运营“运营收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被锚定人应当与被锚定人承担连带责任,被锚定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锚定人追偿。

5.行为人擅自驾驶(盗窃除外)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人擅自驾驶的,在管理上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危险品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方便随意使用,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人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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