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应该怎么办

2022-06-06 21:46:26 作者:lizhu

1.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违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以上三方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划分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既不报案也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不服怎么办?

我们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界,结合案例说明拒绝接受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

(1)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作出的,当事人有机会为这次检验鉴定申请复检鉴定。交警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必须在两天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移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交警部门不予复议。

(2)交通事故认定后,诉讼前,交管部门有内部补正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案例:2004年9月30日,嘉峪关市嘉兴西路环城铁路西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学焦负事故全部责任,何建刚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李学焦不服后,其母亲多次找到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进行了核实。2004年11月22日,交警支队作出撤销事故管理科交通事故认定[2004]110号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认真审查,认为事故管理科作出的[2004]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学焦负事故主要责任,何建刚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

(3)在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不是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总是先认定交通事故,再追究事故责任方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作出前,相对人与认定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提起诉讼的。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新《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将事故责任认定的职责委托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模式相一致。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现场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在发现肇事逃逸人、车辆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检验、鉴定或者复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明确拒绝按照新《公路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权威性,影响当事人办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和追究交通事故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可诉的,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程序阶段,均可通过现场地图、现场勘查记录、立案登记表、相关证据等方式予以显示。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程序违法也构成行政违法,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应当承担行政法责任。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违反程序的,相对人的权利将受到影响,相对人可以此为由提起撤销诉讼;对方当事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作出否定确认。

案例:2004年9月,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江苏首例否定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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