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怎么写 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公司的地位

2022-06-06 21:48:36 作者:lizhu

1.交通事故起诉状怎么写?

1.原告

为了赔偿权利人,原告是事故中的伤者,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等。根据伤者的身份信息进行陈述。单位财产受到损害的,产权人是原告。

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等。根据身份数据进行陈述。

2.被告

被告是赔偿义务人。

第一种情况,首先,当事故驾驶人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与事故驾驶人为同一人时,事故驾驶人为被告,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等。也是根据他的身份信息陈述的。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经由公司为第三者投保,保险公司也是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的名称,列为被告,注明保险公司住所地。

第二种情况,当事故驾驶人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与事故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了将事故驾驶人列为被告,以及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等。都是根据身份资料陈述的,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是被告。业主为个人的,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等。也根据身份数据进行陈述。如果业主是单位,也应将单位列为被告,写明单位的住所地。同样,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也是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加盖的名称,注明保险公司住所地,列为被告。

3.具体债权请参考本网站诉讼指南栏目中的计算表具体项目。

4.事实和理由:

可以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来写,也可以根据你知道的事实来写。同时陈述需要说明的事实,如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受伤方的处理、财产损失、事发后事故方的赔付、事故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5.赔偿权利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盖章的地方,属于伤害事故的,由伤者签名;属于死亡事故的,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单位是原告的,由单位盖章。

二、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的地位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关系及其诉讼地位;

抛开交强险不谈,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失无疑是由受害人赔偿的,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没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法定规则赔偿。

因此,对于受害方,保险公司承担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超出部分依法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消灭。至于消除程度,要看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总损失在责任限额内,全部损失消除;超过了就部分淘汰。然而,这种替代责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责任仅限于替代责任的范围,这里的替代责任扩大了范围。当受害人也有部分责任时,则涵盖受害人的过错责任,其责任被忽略。这种延伸替代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交强险与业第三者责任险区别的显著标志。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项规定既有程序意义,也有实质意义。程序意义在于明确赋予受害人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并相应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即“被告”的主体地位。实质意义在于确定具体的赔偿规则、免责情形和赔偿义务人的顺序。因为有法定的赔偿顺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险人不是连带关系,各自在一定责任期内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时,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类的,从诉讼角度看,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就诉讼性质而言,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是不必要的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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