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方式

2022-06-06 21:48:37 作者:lizhu

一、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时效期限为一年:

(一)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二)销售不合格品未申报的;

(三)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索赔时效时效期间适用于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途中灭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的权利。从铁路运输企业交货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丢失,自交付期限届满后第30天起计算。

但是,在此期间或者交付期间内已经确认损失的,从铁路运输企业移交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请求赔偿的权利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从到达目的地的次日或中止旅行的次日起计算。

对于路外伤亡事故,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的权利时效期间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一年,自受害人受伤的次日起计算。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

(a)道路交通事故的日期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距离事故发生之日不足一年的,被告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这一规定的字面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现场受到伤害,因此多数人认为时效期间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二)交通警察事故认定书的送达日期。

公安机关调解必须在事故责任已经确认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以下两份证据材料:(1)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2)调解结论或赔偿建议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法行为造成的结论。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法》实施后,虽然交警部门调解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法院在提起诉讼时仍要求当事人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很多人认为,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那么事故认定书的送达就表明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已经结束,接下来当事人就会进入私力救济阶段。当事人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据此,建议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同时,与道路交通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轻微事故;一般在事故发生15天内;重大和特大事故发生后20天内,必须确定责任。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认定交通事故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但在现实中,这个时限并不是铁板一块,仍然是暂缓或者延长的,这也是受害人提起诉讼容易超过一年的原因之一。再者,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一年内,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起诉。很多情况下,受害人的治疗并没有完全完成,当事人还需要两次、三次,甚至多次手术。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向法院明确主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3)治疗的结束日期

治疗结束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中,一般认为损伤后的病理变化在临床治疗后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为治疗结束。对于每一次具体的伤害,什么情况,什么时候是医疗终结,医学上没有具体的时间,法律上更没有。所以最重要的缺陷就是治疗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结束,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理解。有的以出院当天为治疗结束,有的以痊愈当天为治疗结束。在某些情况下,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结束之日,这样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法院很难确定被害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

(4)残疾评估日期

伤残评定日期是指鉴定机构委托鉴定的日期或者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的日期。即使这个时间最终被确定为其中之一,也不是所有的事故受害者都需要伤残评定,这显然不构成伤残,不需要伤残评定。时效期限从哪里开始?况且,有的受害人符合伤残条件,却不主动评定伤残,所以时效期间不能一直算。时效制度的初衷是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不能对受害人在伤残评定前的懈怠行为进行制裁。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5)索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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