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如何救济

2022-06-06 21:48:36 作者:lizhu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公安人员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其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除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划分上述责任外,与当事人一同逃逸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交通事故如何补救。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难免会出现误判。必须有一个纠正误判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道路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目前,在缺乏救济渠道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此类问题?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界,结合案例,每个阶段有以下救济途径。

(1)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作出的,当事人有机会为这次检验鉴定申请复检鉴定。交警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必须在两天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移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交警部门不予复议。

(2)交通事故认定后,诉讼前,交管部门有内部补正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3)在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不是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总是先认定交通事故,再追究事故责任方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作出前,相对人与认定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提起诉讼的。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将事故责任认定的职责委托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模式相一致。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现场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在发现肇事逃逸人、车辆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检验、鉴定或者复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明确拒绝按照新《公路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权威性,影响当事人办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和追究交通事故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可诉的,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推荐:交通事故有哪些分类,处理步骤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分类有哪些?交通事故通常分为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在1000元以内,非机动车事故在200元以内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至二人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三万元以下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至十人,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事故。4.灾难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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