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加强新能源车动力蓄电池管理

2021-12-21 12:31:29 作者:问答叫兽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阶梯利用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阶梯利用电池产品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阶梯利用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一.一般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阶梯利用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证阶梯利用电池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梯子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子利用相关活动。

第三条梯子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证企业生产的梯子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境保护;动力电池厂商应采用易于分步使用的产品结构设计,有利于分步高效使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加强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地区阶梯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的R&D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合作利用,鼓励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梯次利用示范项目建设。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第六条阶梯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的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优先在包级和模块级阶梯利用废旧动力电池。电池包和模块的拆解符合《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拆解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鼓励阶梯利用企业开发生产适用于基站电源储备、储能、充换电等领域的阶梯产品。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有利于阶梯产品回收的经营模式。

第八条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现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和梯级利用。

第九条分步利用企业在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分步利用活动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进行协调,明确知识产权和产品安全责任等相关问题。

第十条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制造商等。与梯级利用企业协商共享出厂技术规范信息、充电速率信息和监测数据信息。)由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梯子利用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剩余能量检验》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结合实际检验数据对废旧动力电池的剩余价值进行评估,提高梯子利用效率,提高梯子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和经济性。

第十一条梯子使用企业应当规范梯子使用行为,具备梯子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梯子产品检验规则和方法,并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梯子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二条阶梯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追溯管理规定建立追溯管理制度,申请厂商代码和文件编码规则,将阶梯产品、废旧动力电池等相关追溯信息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电池回收追溯综合管理平台,确保追溯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三.梯子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梯子产品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电池管理等因素,确保梯子产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维护、拆卸和拆卸的结构和连接方式,便于报废后的拆卸、拆卸和回收。

第十四条梯子产品应当通过性能测试进行验证,其电气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应当符合应用领域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梯子产品应当标注条形码标签,并按照《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统一编码。梯子产品的标签应标有标称容量、标称电压、名称、地址、产品产地、追溯码等信息。,并保留动力电池代码。

第十六条梯子产品说明书或者其他随附文件应当注明梯子产品在使用保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方面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第十七条阶梯产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和运输》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阶梯产品自愿认证制度,经认证的阶梯产品可以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阶梯产品认证标志。

四.回收要求

第十九条阶梯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络建设与运营指南》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量相匹配的报废阶梯产品回收服务网络,提交回收服务网络信息,并在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告。鼓励梯级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享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条阶梯使用企业应当规范回收其阶梯产品生产、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动力电池和废弃阶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集中存放并移交回收企业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阶梯产品所有者应当将报废的阶梯产品,交由阶梯利用企业或者回收企业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进行规范处理。

第二十二条阶梯利用企业、阶梯产品所有者等。、凡擅自拆解、拆除报废梯子产品,或将其交给其他第三方,或随意丢弃、处置,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梯次利用企业梯次产品的生产和追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梯次利用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梯次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回收企业生产分步利用企业、利用处置报废分步产品等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并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动力电池拆解、销售和信息录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成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支持相关政策研究和行业信息分析。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是指将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解、电池修理或者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能够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次产品生产的企业。本办法适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回收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的定义。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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