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车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流程有哪些
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2、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向受委托检验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应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应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车船税纳税或免检证明;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7、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表格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车管所
许可决定机关
车管所
许可程序
1、登记地车管所
审查凭证、核查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情况、登录委托事项、出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2、机动车所有人
在车辆检验合格后,向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领检验合格标志;
3、受委托检验地车管所?查验岗
审查凭证、查验机动车、核查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情况、比对委托信息、制发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记录;
4、登记地车管所
下载并保存信息。
许可承诺时限
1、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2、向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当场受理,实行内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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